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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杭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日期:2020-09-05   点击:   作者:中国协警网   来源:未知   字体:[ ]
(2020年8月31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6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草案开展深入调研。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赴江干区凯旋街道金秋花园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上城区清波街道代表联络站开展调研;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通过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深入开展研究。研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山西、天津等地立法先例;就参照适用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请示。三是做好立法协同。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职责、管理等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据初步统计,目前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309条,主要集中于法规名称和警务辅助人员职责、员额、招聘、管理及参照适用等方面。法制委员会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后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有意见提出,建议法规名称中增加“公安机关”。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限定于“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因此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二)关于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草案列举了若干项与人民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职责,并概括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禁止从事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当严格把握警务辅助人员职责,一要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能独立执法,二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禁止从事的工作进行详细列举。法制委员会认为,该建议有利于明晰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履职行为,建议依照该建议进行修改。
 
另有意见提出,建议在勤务辅警职责中增加“协助做好实有人口管理和社区警务”。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实有人口管理等社区警务工作是实践当中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开展的工作之一,且省有关规定已明确该项工作是勤务辅警可以从事的辅助工作之一,建议增加该项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七条)
 
(三)关于警务辅助人员员额。一是关于人员力量配备。草案规定,辅警力量配备,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编人民警察数量的两倍。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建议删去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已经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力量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再对人数进行量化限制可能存在矛盾且缺乏必要性,建议删去相关规定。二是关于员额核定程序。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核定的主体及程序规定不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和用人计划应当经同级政府审批,草案相关规定与之不符,建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四)关于特殊群体招聘。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向招聘以下人员为警务辅助人员,包括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民警或者一至四级伤残民警、因工(公)死亡或者一至四级伤残警务辅助人员的配偶、子女。有意见提出,建议参考山西等地的立法,将“定向招聘”改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定向招聘”改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可能与我省现有的优待政策不符,建议将“定向招聘”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规范警械使用。有意见提出,从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人身安全角度出发,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警械。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得配备和使用警械。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人民警察法已明确规定,警械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建议依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进行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六)关于参照适用。草案规定,本市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监督、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编办、省公安厅提出,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参照适用的政策依据不足,且与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相比,其在工作性质、岗位职责、管理要求和救济保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建议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就该修改建议专门征求了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市委编办建议删去参照适用内容,市司法局、市法院建议保留该内容。为慎重起见,法制委员会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建议依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进行修改。
 
(七)关于过渡管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法规施行前已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如何管理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外地类似法规对过渡问题均未作出规定,目前尚无成熟经验,建议授权市政府制定相关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警务辅助人员任职条件等事项,以及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在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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